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赤水河流域内的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