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自驾游、骑马乘驼体验游、草原沙地越野体验游等本市主要的特色旅游业态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适时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对乡村采摘、露营、徒步、研学、旅拍、水上飞伞、低空滑翔、民族演艺、非遗体验等旅游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