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和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主体认定,推进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工作,加强部门间、区域间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