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十一条有效设立和经营旅游景点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和营业执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旅游景点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