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十二条有效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接待旅游者的数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所属旗县区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所属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