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十条有效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合法资质,按照约定的线路规范行驶,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拉客、揽客,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客运服务。旅游客运车辆应当设置导游专座。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应当落实防范重大事故隐患要求,不得租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车辆:(一)经营者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二)未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三)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四)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五)未签订规范的包车合同;(六)其他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