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本市范围内一般湿地分为市级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调整,分别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