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