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