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