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因湿地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