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组织科学评估论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修复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重要湿地修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市级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的修复方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市级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批准修复方案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