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