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间隔期内,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