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