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