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执法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