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焚烧、排放烟气、倾倒融雪剂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树名木上攀树折枝、敲打、钉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采摘果实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