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