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市、旗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