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五)攀树折枝,在树身上敲打、钉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采摘果实;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