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古树群的保护范围为林缘向外五米。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挖坑取土、使用明火、焚烧、排放烟气、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及融雪剂、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行为。对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土壤,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透水、透气性。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