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古树群的保护范围为林缘向外五米。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挖坑取土、使用明火、焚烧、排放烟气、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及融雪剂、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行为。

对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土壤,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透水、透气性。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