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采取避让措施,避免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