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进行登记,建立档案,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

对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生态价值和景观价值的古树后备资源,可以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