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