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