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鱼台大米产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规范鱼台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运营推广等活动,推动鱼台大米产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