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照鱼台大米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鱼台大米质量安全负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溯源管理,建立和保存鱼台大米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鼓励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留存生产经营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