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鱼台大米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照鱼台大米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鱼台大米质量安全负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溯源管理,建立和保存鱼台大米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鼓励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留存生产经营等信息。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