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鱼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鱼台大米产业,支持鱼台大米产业整合集聚优化,延长产业链,推进鱼台大米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