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每次征兵结束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本次批准入伍人数、服役情况以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等具体领取信息。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馈发放情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被征集服现役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有复学升学、转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学费资助和减免、就业创业扶持等权益保障和优惠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学生应征入伍的优待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