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兵退回后,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军地相关单位进行退兵责任认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认定结果进行最终核定。对于认定有责任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