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退回人员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

需回地方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建档、随访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