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的新兵作退回处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退回人员协调处置工作。

对新兵作退回处理的,出现的缺额不得予以递补、调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