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新兵交接运输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及时调配运力。车站、机场等场所应当为新兵运输开设绿色通道、划定专用等候区域。

新兵起运时,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集中组织欢送,鼓励新兵所在学校、单位开展相关欢送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