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新兵和交接运输第二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新兵交接运输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及时调配运力。车站、机场等场所应当为新兵运输开设绿色通道、划定专用等候区域。新兵起运时,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集中组织欢送,鼓励新兵所在学校、单位开展相关欢送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