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审定新兵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旗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并确定候补人员名单以及排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