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男兵征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集中组织实施,征集任务数较少的,可以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或者划片集中组织。女兵征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集中组织实施,旗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