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征兵准备第十四条有效男兵征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集中组织实施,征集任务数较少的,可以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或者划片集中组织。女兵征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集中组织实施,旗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