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廊桥保护实施名录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廊桥保护名单。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廊桥名称、地理位置、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附属物、管理人等事项。
廊桥附属物应当列入保护名录一并保护。附属物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列入保护名录时,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
纳入保护名录的廊桥或者附属物失去保护价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退出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