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廊桥专项调查,建立廊桥及其附属物保护档案和数据库。

前款所称附属物是指与廊桥直接相关的桥亭、桥庙、桥屋、古道、纪念性建筑、民居、碑刻、摩崖、码头、水利设施、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