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廊桥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廊桥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廊桥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认修、认护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廊桥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