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廊桥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廊桥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