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廊桥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廊桥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廊桥保护和传统营造技艺传承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辖区廊桥的防洪、防火、防虫、防盗等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使用单位承担廊桥日常保养、维护等具体工作。鼓励将廊桥保护管理工作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