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廊桥文化传播和传统营造技艺传承:

(一)鼓励以多种形式做好廊桥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阐释和传播,鼓励开展廊桥文化对外交流,支持与周边地区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二)支持与廊桥保护相关的传统工匠的培养、传统工艺的传承、传统材料的生产,加强传统工匠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

(三)鼓励和支持廊桥传统营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徒、授艺,加强廊桥传统营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

(四)鼓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与现代建筑技术的融合,推进廊桥传统营造技艺创新性发展。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