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鼓励和支持在尊重廊桥本体及其附属建筑的原有交通、集会、展陈、祭祀等功能的基础上,对廊桥进行合理利用:
(一)发挥廊桥本体的使用功能,将廊桥及其周边建筑物作为乡村公共活动场所、文化中心和基层治理阵地等加以利用;
(二)延续和拓展廊桥使用功能,开设博物馆、展示馆、传承研学基地等,利用廊桥进行文化遗产展示;
(三)围绕廊桥所承载的传统习俗、民间信俗和情感传承,发展具有廊桥文化元素的文创产业;
(四)发展以廊桥为载体的体验式旅游、研学旅行、休闲旅游等,推动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