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尚未生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廊桥及其附属物;(二)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故意损坏廊桥及其附属物;(三)在廊桥上安装、铺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等;(四)在廊桥上焚烧祭祀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的行为;(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六)其他危害廊桥及其附属物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