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尚未生效廊桥的维护、修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技术规范要求。廊桥修缮、迁移和重建,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