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廊桥的维护、修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技术规范要求。

廊桥修缮、迁移和重建,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