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尚未生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和工匠队伍,对廊桥桥基桥墩掏蚀、拱架结构安全和垃圾隐匿、病虫害、桥梁使用情况、消防和安防情况、周边环境变化等事项开展常态化巡查检修,并定期开展结构稳定性专项技术监测。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因素致使廊桥有损毁危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可逆性的除险加固工程,并报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