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严格控制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禁止在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

禁止在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性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