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尚未生效廊桥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廊桥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廊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或者作业的,不得破坏廊桥安全。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