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廊桥环境协调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廊桥相协调,注重保护其周边古道以及所依托的山水、地貌、林木等自然景观,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对危害廊桥安全、污染廊桥及其周边环境的已建设施、建(构)筑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