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

廊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文化空间、自然景观和环境应当进行整体保护。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廊桥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