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豫剧表演团体的扶持和指导,培育壮大豫剧表演团体,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业务培训和交流展演等方式促进基层和民营豫剧表演团体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豫剧表演团体,建设豫剧展演、传习场所,开展展演、研究交流和传承普及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